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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7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訾宏利、陕西恒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訾宏利,陕西恒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727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负责人高建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荣斌,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宏,该行员工。被告訾宏利,男,1971年4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陕西恒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新世纪大厦1幢1单元7层10712。法定代表人牛引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诉被告訾宏利、陕西恒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訾宏利、陕西恒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10元免收。审判员  麻建栋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长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