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陶慧君与王庆专、郑秀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慧君,王庆专,郑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577号申请执行人陶慧君,女,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庆专,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郑秀莲,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陶慧君申请执行王庆专、郑秀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陶慧君与被执行人王庆专正在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陶慧君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692983元,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