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经开商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与朱瑞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经济开发区分公司,朱瑞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经开商初字第563号原告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皇山花园。法定代表人姜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汲长路,男。被告朱瑞东,男,汉族。原告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陆港物业公司)与被告朱瑞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港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汲长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瑞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港物业公司诉称,被告朱瑞东购买的皇山花园17号楼1单元1002室、6号楼单元101室房产,并办理完成房产交房手续,并享受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自2014年1月起、2014年7月起,被告拖欠费,且经常联系催要,至今未交纳。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17号楼1单元1002室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所欠费用合计2310.12元,6号楼1单元101室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所欠费用合计2352.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瑞东在法定期间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30日,原告陆港物业公司与本案所涉房屋所在皇山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临沂经济开发区皇山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以上事实,主要根据原告方的陈述、举证和庭审查证所证实,并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朱瑞东与原告陆港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陆港物业公司提交被告朱瑞东出具的欠条一份,证实被告朱瑞东欠其货款127429.8元未付,现原告陆港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朱瑞东支付其货款127429.8元,有被告朱瑞东出具的欠条为证,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瑞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瑞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偿付货款127429.8元。如被告朱瑞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0元,保全费1160元,由被告朱瑞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欣辰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