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江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合江县佛荫和合砖厂与丁永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江县佛荫和合砖厂,丁永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合江县佛荫和合砖厂。法定代理人罗安全,负责人。被执行人丁永均,男,生于1969年1月28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合江县佛荫和合砖厂申请执行丁永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丁永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合江县佛荫和合砖厂货款8700元、垫付诉讼费用25元,现被执行人丁永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合江县佛荫和合砖厂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合江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丁永均尚欠申请执行人合江县佛荫和合砖厂货款8700元、垫付诉讼费用25元,申请执行人合江县佛荫和合砖厂在发现被执行人丁永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审判员  余自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