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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山市永鸿化工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荣骏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永鸿化工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荣骏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2034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永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培棠。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荣骏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胡家荣。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永鸿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荣骏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的委托,本院于二○一五年十月十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20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