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庄怀杰与符飞、汝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怀杰,符飞,汝晓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679号原告:庄怀杰,男,1977年11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淮南新集一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新集一矿。委托代理人:XX,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符飞,男,1981年5月9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国投新集救护大队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汝晓凤,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庄怀杰与被告符飞、被告汝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怀杰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符飞、被告汝晓凤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怀杰诉称:原告和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符飞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我分三次借给被告160000元,被告于2014年11月3日出具了总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随时偿还。但被告借款后,就不再与我联系。后听说被告为逃避债务,于2015年2月与其妻子协议离婚,并将夫妻财产全部转移给其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来院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利息24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符飞、汝晓凤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庄怀杰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证明符飞借款160000元的事实;3、符飞的离婚协议书复印件,证明被告借款期间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后逃避债务的事实。符飞、汝晓凤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当事人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均客观真实,予以认定。基于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庭审,本案查明的事实为:庄怀杰与符飞原均在国投新集救护队工作,与符飞系朋友关系。自2013年始,符飞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庄怀杰借款,后于2014年11月3日出具总借条,并按了指印,认可向庄怀杰借款160000元,但双方在借款协议中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此后,因原告发现符飞有意逃避债务,且现已下落不明,遂来院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利息24000元。另查明,符飞、汝晓凤于2006年5月12日在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5年2月2日在谢家集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是庄怀杰与符飞之间有无借贷关系,以及借款本息数额及由谁来偿还。庄怀杰主张与被告符飞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事实足以认定,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故被告应当在原告催要借款时及时偿还,本院对庄怀杰要求符飞偿还借款1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符飞借款时,与汝晓凤系夫妻关系,故原告主张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的主张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双方在借款协议中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故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符飞、汝晓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庄怀杰人民币160000元;二、驳回原告庄怀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原告庄怀杰负担480元,被告符飞、汝晓凤负担3500元;财产保全费1400元,由被告符飞、汝晓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劲松代理审判员 张晶晶人民陪审员 宋怀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林林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