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奈法执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树林与宝那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林,宝那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奈法执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林。被执行人宝那顺。申请执行人李树林与被执行人宝那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奈曼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年奈法民初字第2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宝那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树林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固日班花苏木经管站的个人工资账号内的存款131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德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一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