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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13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廖敏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敏,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1385-2号申请执行人廖敏,女,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滁州市上海北路与芜湖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05023303-X。法定代表人:葛富春,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廖敏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琅执字第01385-1号的裁定,查封了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王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