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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黑民初字第05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孟凡成、高腾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凡成,高腾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黑民初字第05659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隗洪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强,男。被告孟凡成,男。被告高腾仕,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孟凡成、高腾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刘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凡成、高腾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0年10月21日,被告孟凡成向黑水信用社贷款5万元,合同约定此笔贷款于2013年10月19日到期,被告高腾仕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孟凡成偿还借款本金49,999.98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高腾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孟凡成辩称,我于2010年10月21日在黑水信用社借了伍万元,由于2012年11月份我的货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直接损失二十三万多元,接着车活一落千丈,始终缓不过气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压力非常大,但是我一直在拼命干,争取早日还清欠款,这种失信的滋味不好受。现在担保人也不给担保了,也换不了据,我请求再给我一些时间,我一定还清欠款。被告高腾仕辩称,我给孟凡成借款作担保是事实。担保前,孟凡成及信用社人没有跟我讲担保人有连带偿还责任,我也是受骗人。给孟凡成担保,我没花一分钱。信用社说多次催缴,这事我不知道。我这几年岁数大了,身体不好,打工没人用,妻子也有病在身,我向信用社和孟凡成提出辞去担保。去年信用社负责人史国华找我签字说我签上字就没事了,结果我签了字还找我。我有病在身,开庭不能到场。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1日,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的黑水信用社与被告孟凡成、高腾仕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孟凡成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贷款利率为月息8.7‰,贷款到期日为2013年10月19日。被告高腾仕为此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若保证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之间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0年10月21日,原告将贷款5万元打入被告孟凡成名下账户。此笔贷款,被告于2012年8月31日结算利息4,000元,于2012年10月31日结算利息5,000元。2014年1月15日,经原告方系统自动扣还本金0.02元,其余本金及利息二被告未偿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孟凡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拖欠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本金49,999.98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高腾仕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凡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999.98元及此款自借款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二、被告高腾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孟凡成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孟凡成负担,由被告高腾仕负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晓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