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4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江腾景纺织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4722号申请执行人吴江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某某室。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某某号。法定代表人俞某某,执行董事。原告吴江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江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合计2720元,由被告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7720元,执行费196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江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横扇镇镇西民营区的房地产,查封期限至2017年1月20日。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横扇镇镇西民营区的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为32900000元。该房地产现正在淘宝网变价程序中。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房产管理处、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吴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江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财产查控回执、房地产评估报告、淘宝网拍卖公告、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诉讼资产处置变现后或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