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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舒薇与唐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薇,唐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851号申请执行人舒薇,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身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唐岿,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导游,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4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唐岿存款人民币16435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