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舒薇与唐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薇,唐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851号申请执行人舒薇,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身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唐岿,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导游,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4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唐岿存款人民币16435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