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1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戚务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海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务成,刘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323-1号申请执行人戚务成,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刘海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戚务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海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工资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