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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8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清与高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高志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8040号原告张清,女,1968年6月5日出生。被告高志强,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诉被告高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四日书记员  刘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