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8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清与高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高志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8040号原告张清,女,1968年6月5日出生。被告高志强,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诉被告高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四日书记员 刘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