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炳芝与胡乐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李炳芝。被执行人胡乐权,成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炳芝与被执行人胡乐权合同违约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台执字第54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