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大庆市大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国峰,杜文山,王占国,王胜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大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胜功,王占国,杜文山,姚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安永江。被执行人王胜功。被执行人王占国。被执行人杜文山。被执行人姚国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泽 军审判员 ���于振龙审判员 张 江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雪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