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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恒法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微申请执行吉林市中澳窑炉有限公司、吉林市中澳窑炉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微,吉林市中澳窑炉有限公司,吉林市中澳窑炉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恒法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张微,女。被执行人吉林市中澳窑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来师,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市中澳窑炉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恒山区红旗乡义安村。负责人宋来师,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微申请执行吉林市中澳窑炉有限公司、吉林市中澳窑炉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5)恒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张立军审判员  李秀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