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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郭毅、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郭毅,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36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朱雀路中段1号。负责人:胡宝安,行长。被执行人:郭毅,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区慈恩西路69号。法定代表人:赵长龙。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郭毅、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2109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案件款957415元,权利人已领取。权利人尚未受偿金为142664.92元及清偿之日利息,诉讼费15701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执字第003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