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秀艳申请李军、张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艳,李军,张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艳,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李军,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张小红,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李秀艳与被执行人李军、张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三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秀艳于2015年8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到2015年11月14日,被执行人李军、张小红尚欠申请人李秀艳本金1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13356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三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