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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怀宏、王学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怀宏,王学花,陈立祥,张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城人民路23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吕怀宏。被执行人王学花。被执行人陈立祥。被执行人张渝。李美玲,女,汉族,1974年5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洪泽县高良涧镇杨码社区居委会大庆南路*号。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怀弘、王学花、陈立祥、张渝、李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泽商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吕怀弘、王学花、陈立祥、张渝、李美玲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12月14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土地、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吕怀弘、陈立祥、张渝房产各一套,扣划了被执行人陈立祥银行存款10500元,其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112元,交执行费7388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吕怀弘银行存款6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9112元,尚未执行到位49009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中,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吕怀弘、陈立祥、张渝房产各一套,扣划了被执行人陈立祥银行存款10500元,其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112元,交执行费7388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吕怀弘银行存款6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泽商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洪洲审判员  邱慎伟审判员  陆声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