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院生、厦门鲁清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院生,厦门鲁清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厦门群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017号原告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1号7楼。法定代表人扈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秀娜、谢静(实习),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院生,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厦门鲁清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将军祠路28号55号楼二楼03单元及04单元。法定代表人王院生,执行董事。第三人厦门群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将军祠路28号办公楼底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吴国平,总经理。原告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院生、厦门鲁清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群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文聪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月蓉代理审判员 徐文聪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靓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