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同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陶化义与赵希峰、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化义,赵希峰,王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陶化义。被执行人赵希峰。被执行人王海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泽军审判员  于振龙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广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