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6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薛建友、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薛建友,张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404号原告王建平,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高雪莲,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建友,男,汉族,1982年4月1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张雪,女,汉族,1985年6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了原告王建平与被告薛建友、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薛建友、张雪下落不明,原告王建平既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且未按时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王建平。审判员 张为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