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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6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薛建友、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薛建友,张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404号原告王建平,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高雪莲,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建友,男,汉族,1982年4月1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张雪,女,汉族,1985年6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了原告王建平与被告薛建友、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薛建友、张雪下落不明,原告王建平既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且未按时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王建平。审判员  张为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