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一终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马祥汝与六安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祥汝,六安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一终字第008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祥汝,女,汉族,1952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沈国庆,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彬阳,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法定代表人:刘国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家萍,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磊,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祥汝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寿民二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祥汝的委托代理人沈国庆、董彬阳,被上诉人六安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家萍、金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马祥汝诉请六安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面积交付房屋,构成违约,要求六安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是依产权登记的面积作为比对误差的标准。现马祥汝购买的房屋未办理房产证,无法确定其产权登记的面积,亦无法确定其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因此马祥汝在房产证未办理的情况下,起诉六安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显然条件未成就,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原判直接驳回马祥汝的诉讼请求,亦属不当,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寿县人民法院(2015)寿民二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马祥汝的起诉。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武审 判 员 王世如代理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变更或者撤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