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路瑞连与任永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路瑞连,女,住柘城县。被告任永德,男,住柘城县。原告路瑞连诉被告任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瑞连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瑞连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瑞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路瑞连负担。审 判 长 皇永超审 判 员 董 磊人民陪审员 李方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