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刑执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高磊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00687号罪犯高磊,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保刑初字第2114号刑事判决,以高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邯市刑执字第2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邯市刑执字第2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688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高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684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高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提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表扬四次、记功四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另查明,罪犯高磊全年狱内消费金额为5291.9元,该犯家属在2015年6月23日代其向本院缴纳罚金五千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狱内消费金额、缴纳罚金票据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高磊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高磊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罪犯系主犯及多次实施暴力犯罪的具体情节,虽缴纳罚金五千元,但对其减刑幅度仍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不变(已缴纳)。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卫疆审 判 员 达建华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