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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7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福建世茂置业有限公司与游芝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世茂置业有限公司,游芝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7965号原告福建世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汤沸,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文颖,该公司职员。被告游芝平,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世茂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游芝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世茂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世茂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功怡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承威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