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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多钱与王道兵、许超、苏文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1485号原告:陈多钱,男,1978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王道兵,男,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许超,男,1958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苏文均,男,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多钱诉被告王道兵、许超、苏文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陈多钱于2015年11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道兵、许超、苏文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多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道兵、许超、苏文均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多钱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