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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熊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876号原告熊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