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熊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876号原告熊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