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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法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宋锡宁与秦立锐、裴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锡宁,秦立锐,裴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法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宋锡宁,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秦立锐,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裴岩,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生效(2015)杜民商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将借款全部给付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晓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宏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