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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郝小军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xx,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1日20时20分许,临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城内太和东岗路段执勤时,将酒后无证驾驶红色豪爵125无牌二轮摩托车的被告人郝xx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7mg/100ml,后经山西省晋安司法鉴定所对送检的郝xx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含量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112.4mg/100ml(晋安司鉴所(2015)血检字第1709号),被告人李郝xx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查获移交记录、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劣迹查证表、郝xx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郝xx的证明材料及常住人口信息、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临县公安局执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xx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根据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xx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郝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自愿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