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尚建江与周建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尚建江,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建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建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尚建江与被执行人周建林、周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北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北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尚建江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31950元、执行费1879.25元。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北屯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尚建江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