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成秉仁与王秀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秉仁,王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943号申请执行人成秉仁。被执行人王秀红。申请执行人成秉仁与被执行人王秀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29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武执字第1943号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94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线索随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任 树 森审判员 王 建 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存 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