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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014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朱正田与吴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正田,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1441-2号申请执行人朱正田。被执行人吴明。申请执行人朱正田与被执行人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3)邮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吴明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朱正田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吴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吴明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明房产信息、银行存款情况及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3)邮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毛国平代理执行员  史舟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