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梅执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隆焕红与常熟市锦纶制品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焕红,常熟市锦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梅执字第00670号申请执行人隆焕红。被执行人常熟市锦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赵市。法定代表人余晖。申请执行人隆焕红与被执行人常熟市锦纶制品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2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申请人常熟市锦纶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即时支付申请人工资共计428380.62元(详见附表“应付工资”一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1599.6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其厂房及土地由本院另案评估拍卖(流拍),现有第三方来款15万元,按照分配方案,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424元,查实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1175.67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分配方案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其厂房及土地由本院另案评估拍卖(流拍),除已发放申请执行人424元外,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20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惠审 判 员 步全赢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