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任卫波与赵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卫波,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541-1号申请执行人任卫波,男,1974年4月30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明,男,1985年3月15日生,汉族,居民。关于任卫波与赵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2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约定被告赵明于2015年7月15日前偿还原告任卫波债务3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赵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任卫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明名下在银行有工资发放,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赵明名下的银行存款30350元,但因冻结的是被执行人赵明名下的工资,暂时无法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任卫波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春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