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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庆念与陈明黄、苏立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念,陈明黄,苏立斌,林初园,陈昌棉,温州华康服饰有限公司,郑桐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287号原告:陈庆念。委托代理人:郑桂贤、赖鹤山,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黄。被告:苏立斌。被告:林初园。被告:陈昌棉。被告:温州华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园区四路。法定代表人:陈明黄。被告:郑桐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念与被告陈明黄、苏立斌、林初园、陈昌棉、温州华康服饰有限公司、郑桐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庆念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6067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春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秀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