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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永兴小区。法定代表人胡燕,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德志,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要重新调取相关证据,故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家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