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永兴小区。法定代表人胡燕,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德志,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要重新调取相关证据,故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家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