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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1194-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19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博,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自高,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5年7月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除此之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帅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