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行医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004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女。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5)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4年3月,在新沂市北沟街道新东村永宁路被告人吴某某出租房内,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办诊所(无名)进行诊疗活动,分别于2009年3月11日、2010年4月14日、2013年5月21日被新沂市卫生局行政处罚三次。被告人吴某某于2014年8月16日被依法传唤至新沂市公安局北沟派出所,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证人张某某、宋某某、唐某某的证言,新沂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其悔罪表现,经听证认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新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