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苏州永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屈陈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苏州永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中路58号。法定代表人肖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爱平,该公司员工。被告屈陈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永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屈陈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永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永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永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苏州永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文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