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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田金和申请执行冯海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1000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田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克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某某未依法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冯某某的房产所有权登记、车辆登记、银行存款、工商注册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冯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2015克执字第1000号执行裁定书,到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此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克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学刚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 塔 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