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柘民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素霞与王玉勤、豆永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霞,王玉勤,豆永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柘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陈素霞,女,住柘城县。被告王玉勤,女,住柘城县。被告豆永星,男,住柘城县。原告陈素霞诉被告王玉勤、豆永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里。原告陈素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勤、豆永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素霞诉称:2013年12月30日、2015年1月20日,二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分别是200000元、800000元,共计1000000元,并分别为原告出具借条。现二被告拒不归还借款,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利,依法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0元。被告王玉勤、豆永星未作答辩。根据原告诉称,本院归纳本案焦点为:二被告是否应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3年12月30日、2015年1月20日借据各一张;证明二被告借原告1000000元,多次催要未还。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被告王玉勤、豆永星于2013年12月30日、2015年1月20日两次向原告陈素霞借款分别是200000元、800000元,共计1000000元,并分别为原告出具借据。现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还,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被告王玉勤、豆永星借原告陈素霞款1000000元,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依法予以确认。二被告依法应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0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勤、豆永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陈素霞偿还借款1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王玉勤、豆永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洪林审判员  梁兴福审判员  刘遗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汉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