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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长荣与李长江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荣,李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民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李长荣,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长江,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李长荣与被执行人李长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昌民一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刘力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执字第1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