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4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新民与赵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民,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4393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民,农民。被执行人赵勇,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民与被执行人赵勇(2015)蓟民二初字第178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振国审 判 员 朱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兰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