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4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美芬与被执行人何世煌债券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美芬,何世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794号申请执行人黄美芬,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罗和新、陈丽红,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世煌,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世煌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3069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汪 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