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孝峰与鲍洪文、鲍宏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孝峰,鲍洪文,鲍宏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282-1号原告:程孝峰,男,汉族,1970年7月26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鲍洪文,男,汉族,1985年12月7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上楚区。被告:鲍宏雷,男,汉族,1989年1月13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上楚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查封了被告鲍宏雷所有的苏H×××××号轿车,被告鲍宏雷提供了担保,要求法院解除对其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王旭东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鲍宏雷所有的苏H×××××号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袁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