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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高秀、常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564-1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张荣宪,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秀,女,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常跃,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高秀、常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暂难以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程徐林审判员  何晓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行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