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3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金红与天津富全达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红,天津富全达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3028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红,农民。被执行人天津富全达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可全,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471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院(2015)宝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并已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30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