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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廷均与陈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25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廷均。委托代理人:王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宏伟。委托代理人:王幼平,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廷均因与被上诉人陈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老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廷均的委托代理人王宁,被上诉人陈宏伟的委托代理人王幼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老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苏 娜审 判 员  耿源泓代理审判员  甄开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