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小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王改正与姬保现、王会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改正,姬保现,王会军,王延峰,王国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小字第103号原告王改正,男,1947年5月6日生,汉族。被告姬保现,男,成年人,汉族。被告王会军,男,1969年6月22日生,汉族。被告王延峰,男,成年人,汉族。被告王国选,男,成年人,汉族。被告王国选、王延峰的委托代理人王会军,男,1969年6月22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以小额速裁立案受理原告李付根与被告姬保现、王延峰、王会军、王国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不适宜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此,本案应终结小额速裁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小额速裁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银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晨博